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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第一章——第四章)

发布: 2024-06-24 19:46 | 作者: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 查看: 387次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第一章——第四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英文译名:Society on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编辑出版、信息技术研发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宣传和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政策,交流工作经验,交流学术信息,普及语言科学知识,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全面推动语文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努力使语文现代化事业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和语文现代化知识的社会普及工作,广泛开展语文现代化相关知识的培训与教学;

(二)协调专家学者资源,开展语言文字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交叉研究,并做好青年学者的培养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三)开阔学术视野,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语言文字交流合作,广泛拓展语言文字国际交流合作,开展面向海外华人及国际的深度学术交流;

(四)与各高校、基础教育学校合作,开展与中国语文现代化相关的学术活动,关注广大青少年社会语言生活,提高青少年语言文字规范化、现代化的思想意识;

(五)整合学会专家资源,发挥学会学术优势,积极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开展与语文现代化

相关的活动并提供学术帮助;

(六)以各种形式开展符合学会立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引领社会语文生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事业并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或工作实绩;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语文现代化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实施过程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涉法涉诉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