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24-07-02 13:43 | 作者: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 查看: 289次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印章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学会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工作严肃性,方便业务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冠有“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字样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学会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二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学会印章,包括学会印、学会法定代表人印(方章、签字章)、财务专用章印等,由学会秘书处专人管理;学会财务章和学会法定代表人印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学会秘书长指定人员管理。
第四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所有的用印文件,经办人均应将学会领导意见(签批原稿、复印件或者微信截图、邮箱截图等)存档备查。
第六条学会印章使用应在学会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学会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需要带出,需经秘书长同意,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第七条学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学会领导批准,不能使用印章。
第八条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文别、事项、发送单位、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内容,学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三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以学会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文件,报会长签发后,再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经会长审批后,登记,用印。
第十一条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活动,原则上使用分支机构所挂靠单位公章。挂靠单位要有独立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且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负有全面指导责任。
如有特殊情况使用学会公章,需提前30日提出申请,详细列出使用理由,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决定是否使用。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决定,做好登记、用印工作。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十四条学会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十五条新印章启用前,学会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收回旧印,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五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