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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

发布: 2015-12-01 11:40 | 作者: 佚名 | 查看: 153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开始走向法制的轨道。《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 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人了法制轨道“。根据《通知》要求,很多地方已开始着手制定当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或准备修订已颁布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据我们了解,大约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准备制定《法》的实施办法或修订已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新课题。下面,我就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国家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法》的实施办法,而由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语言文字方面的大法,立法主要有三大目的: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确定公民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从立法的目的看,这部法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原则的;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不同于《刑法》等法律,也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具体操作),从法律的定位看,这部法也应该是原则的。要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需要制定《法》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也可以由各地制定。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有一定困难,因为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情况相当复杂,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已经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法》中只能作一些原则规定。要制定《实施办法》就得细化,就得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难以处理的问题越细越不好办,《实 施办法》就越不容易出台。另外,各地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情况、方言情况以及社会上人们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差异很大,要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有一定困难。
为什么需要地方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因为:1.地方执法的需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的地位、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和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仅做了原则规定,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例如:规范汉字的标准是什么?国家机关用语用字包括哪些?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包括哪些?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等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什么?……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没办法具体执行,这就需要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2.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有要求。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的主报告中,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审议通过后,各地要及时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法》颁布后,五部委的《通知》中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2001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中要求“修改、制定与《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使语言文字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中也有要求,其中,”法制建设—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占4分,有贯彻法律的实施办法,占3分“。
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大力推广普通话;2.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努力推进全社会用字规范化;3.加大中文信息处理的宏观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优化统一;4.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使用范围。
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是:
2010年以前:制定并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到本世纪中叶: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办法》的法律定位语言文字立法之初就研究论证了语言文字的法律框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后,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就更明确了。从目前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层: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层: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拟制定((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目前尚未立项) —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5个地方性法规(河北、新疆、黑龙江、唐山、西藏)
第三层: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拟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目前已有19个地方政府规章。
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中,还要明确《实施办法》的法律定位,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如果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就是地方性法规;如果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就是地方政府规章。
2002年4月,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在郑州和南京分别召开了两个“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座谈了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的有关问题。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以及地方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同志对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热情很高。
从目前各地立法的情况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与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联系,由地方人大直接牵头起草《实施办法》,将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地方性法规;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与地方政府法制办联系,通过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将来以地方政府令形式颁布,成为地方政府规章。
四、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意义和主要任务
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意义: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当地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执法主体,制定了《实施办法》,有利于《法》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在执法中便于操作,同时,完善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地方通过语言
文字立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法》的一些条文进行细化,提出地方执
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五、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原则
1.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重点调整对象及要求、语言政策、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与管理权限、处罚的等级设定(《法》的处罚,最高只到“警告”,((实施办法》就不应该超过该处罚等级)等等。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符合和体现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要求。
3.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和工作的发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4.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六、《实施办法》需要体现的有关政策
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同时,也把政策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很好地体现了以下政策,在《实施办法》中也应有所体现。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2.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推广普通话是要求方言区的人会说自己的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的场合使用。
4.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把握好政策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即:主体化。t:1多样化的关系;语言文字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七、关于((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调整对象《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调整对象应当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持一致。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
和规范汉字;主要调整对象为: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事业组织名称以及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的用语用字。
八、关于((实施办法》需要细化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条文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种细化
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根据的,主要根据就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面是可以细化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1.普通话的有关标准—普通话的定义(含义):“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
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该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对普通话加以规范。
—《汉语拼音方案》。
— 1985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联合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 2002年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2.方言的使用范围((法》16条,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
体情况进一步细化。
3.规范汉字和社会用字的范围及标准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社会用字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设施(根据《法》和[98]6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社会用字标准: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恢复使用的28个字请参看《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
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址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以上见国语[96]29号、[98]6号文) GB《标点符号用法》和GB《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不是文字标准,不应列人用字标准,可单列一条。
4.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范围(见((法》十七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再细化。
5.关于汉语拼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分词连写注音按照GB《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各地可根据需要制定汉语拼音在社会应用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的使用公务用语:会议用语、公共场合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见((城市评估细则》)。公务用字: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见《城市评估标准》)。可以考虑拓展到“胸卡、名片”。新录用公务员要通过普通话水平考试(见《城市评估标准》和
((评估细则》),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见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使用教育教学用语: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见2000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见2000年学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教育教学用字: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用字(见《城市评估标准》)。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广播影视的使用
广播影视用语:播音、主持、采访用语(见《城市评估细则》)。
广播影视用字: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广告用字(见《城市评估标准》)。
关于方言播音问题:县、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1987年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地方,方言播音要经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方言播音的比例不要过大。
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新闻出版的使用包括: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报刊标题、栏目名称、内文、广告等用字(见《城市评估标准》)。汉语文电子出版物用语用字也应当适用于本条规定。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公共服务行业的使用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见[99]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公共服务行业的使用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见[99]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站、场、车、机、船播音员(同上,见〔99]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名称牌、招牌、广告(见《城市评估标准》)。可以拓展到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
11.广告用字(见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该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除外条款包括: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12.地名和公共设施的用字地名和公共设施:地名、路名牌、街名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广告(见《城市评估标准》)。
地名:山河等地名、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建筑物名称、台站港场;名胜古迹、企事业单位名称(见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地名牌和公共设施标志牌加注汉语拼音,应当汉字在上,汉语拼音在下(见GB17733 99-1((地名标牌城乡》)。
公共设施的电子播音,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参照教语用〔99]1号文)。
13.关于在我国境内用中、英文书写地名问题根据 GB17733 99-1((地名标牌城乡》“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地名标志上的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涉及民族政策。”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见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国际社会要求实现地名国际标准化,实行“单一罗马化”原则。1977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决定采用汉语拼音作为我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根据GB17733 99-1《地名标牌城乡》,我国地名标志的书写应该“汉字在上,汉语拼音在下”。民政部办公厅1998年发出《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
14.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见1994年10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学校汉语课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学校《通知》)。在大的原则下,各地也可以有些小的不同,例如:对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见人事部等三部委《通知》)。
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见教语用[99]1号文)。以口语表达为专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二级以上水平(见教语用〔99]1号文)。
15,机构、职责及管理(参照《法》) 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机构和职责的要求: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内设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和县级市要求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2000年学校会((通知》)与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密切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见2001年教育部通报《认清形势,真抓实干,开创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王湛桂林会议讲话;((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
16.罚则
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九、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法律条文与文件不一样,不要把文件的内容和表述方法写进法规、规章中。
2.一般情况下,编制、经费等问题不要在法规、规章中提出,因为法规、规章中解决不了编制、经费问题。
3.对于争议大的问题,可视情况先放弃,不要因小失大。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对于完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的力度意义重大。2002年4月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后,一些地方加紧了语言文字立法工作进程,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改了1997年颁布的《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改了1993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其他一些地方的语言文字立法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附录:
一、已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法规
1.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1993年7月3日河北省第/l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3.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2002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规章1.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号2.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1993 年第26号))3.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2号)4.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01号)
5.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26号)6.郑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27号)7.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4号)8.福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2号)9.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1号)10.武汉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81号)11.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9号)12.重庆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77号)13.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25号)14.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1号)15.银川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74号)16.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74号)17.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44号)18.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9-4-19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19.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1999-9-7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
二、本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文件
1.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 2000年,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3. 1997年12月,许嘉璐《开拓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为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服务》—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4. 2001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
5. 2000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
6. 2000年,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语用司[2000]2号)
7.《立法法》
8 .1958年,《汉语拼音方案》
9. 2002年,教育部、国家语委《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10. 1998年,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98]6号)
11. 1986年,国务院《简化字总表》
12. 1955年12月,文化部、文改会《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3. 1988年3月,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4. 1977年7月,文改会、国家标准计量局((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
15.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GB《标点符号用法》
16. 1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GB《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17. 1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GB《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8. 1985年12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关于(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的通知》
19. 1999年,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99]46号)
20. 2000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1. 1987年,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
22. 1999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
23.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24.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5. 1999年,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GB17733 99-1(地名标牌城乡》
26.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7. 1998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
28. 1994年10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29. 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30. 2001年,教育部通报《认清形势,真抓实干,开创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王湛副部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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