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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几个关系的认识

发布: 2015-12-01 11:50 | 作者: 佚名 | 查看: 1447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在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共和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人法制轨道,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实施这部法律,对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对于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作为公民,应当而且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为了更有效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我们认为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刚性与柔性

“就汉语规范化而言,柔性就是灵活性、相对性,对语言现象不搞一刀切,承认中间状态、过渡状态。柔性是相对于刚性而言的。

刚性就是果断性、绝对性,对错分明、不含糊。“②刚性与柔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殊途同归,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语言规范化。在语言规范化的整个过程中,包括确定标准和推行标准,都需要刚性和柔性的原则。

作为一部法律,必须体现出刚性的原则,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难以保证,《通用语言文字法》也不例外。比如本法规定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条文都非常明确,原则性强。当然,这是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性质和使用的规律,决定了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有很大的差异性,其中突出一点就是更多体现出柔性原则,可以说,柔性原则是这部法律的重要特点,具体体现在:

一是体现在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上。早在20世纪,国家语委就确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即“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本法律采用了这已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实际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分别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公民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这是遵循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国社会语言生活的实际。只要我们把这四个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好了,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现代化的目标也就不远了。

二是体现在对公民违反法律的处罚上。这部法律是重教育、引导,轻批评、处罚。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处罚的方法。即使是“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或对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也只能是“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在用词上,从头至尾带有强制性的词语只用“应当”,而没有出现“必须”等词语。这些显然与其他法律有明显的不同。

二、法律与法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是大法、总法,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非常复杂的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全部详细地写进去,而推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现代化需要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有相应的、详细的、可供操作的依据,这就

需要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出相配套的法规。从大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已有规定的,只是比较原则。我们知道,这部法律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全文只有四章二十八条一千多字,却包含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全部主要的内容,因而不可能详细,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以补充这部法律。比如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究竟要采取什么措施,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而且各地需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措施。再比如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也需要有另外的条文,如哪些算是突出贡献,怎样奖励,奖励什么等等,都要具体化,以便操作。

对过去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我们也要重新审视,依据本法进行修改完善。比如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推广普通话的法规,例如:1986年:《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87年:《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0年:《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1991年:《关于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1992年:《关于在全国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1993年:《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1994年:《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尤其是推行普通话测试、持证上岗制度,效果明显,但测试的范围仅限于教师、新闻工作者。现在我们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过去的政策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比如按照本法第

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的规定,普通话测试范围应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测试,这一层面的普通话水平与推普的意识如何将对推广糟fi.通话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又符合总原则的那些涉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问题,我们要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比如文学语言问题,港台语言问题,网络语言问题,等等。文学语言对规范化同样起着示范和表率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学作品已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粮,它的宣传面越来越大。也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过去对其应如何规范在政策上规定得不够具体,加上人们有一种追求时新的心理,目前文学语言中存在着厚古、崇洋、媚俗等等现象,影响了语文规范化的推进。

再如港台影视作品泛滥,在语音、词汇、语法、腔调等方面已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起到负面的影响,对此如何规范,本法也没有规定,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制定出相关法规。还有网络语言,从语言的使用来看,虽然它有纯个人行为因素,但也不完全如此,通过网络传播、扩散到社会,就具有社会性,且影响越来越大,同样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立法与执法

立法难,执法更难;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科学地制定出一部法律很不容易,而更艰巨、更重要的还在于贯彻施行,因为制定颁布法律不等于也代替不了管理,只有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③的确如此,制定法律虽然难,但经过努力,还是可以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但要落实法律,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甚至需要几代人、几百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要有效地落实这部法律,主要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观念和基础。

1.观念问题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思想的支配下进行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解决观念问题。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治国的主要特点是一切都由皇帝说了算。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致力于法制建设,但由于时间短,法制还不够完善。更严重的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长期的“人治”已成为一种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着人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转变人们的观念,提高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认识水平对执行、落实法律尤为重要。

尤其是这部法律,其目的不是为了处分或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大家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因而对于违法行为,主要是说服教育。从理论上说,作为公民,就有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义务和责任,而不在于法律处罚的程度如何。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不少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把语言运用看作是个人行为以及没有处罚或处罚不严,所以就会出现“你订你的,我行我的”局面,这种情况过去常有发生。比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语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电影、电视剧(地方戏曲片除外)要使用普通话,不要滥用

方言。扮演领袖人物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可是在后来的电影里,领袖说方言现象相当普遍,并不是”一般也要讲普通话“,而是一般讲方言。对此我们也无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又比如,从50年****始,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明文规定,在大中城市及服务行业,要用普通话交际。可就是那些文化层次较高、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人们恰恰喜欢说本地话。北京人以说北京话为荣,上海人以说上海话为荣,广东人以说广东话为荣,你若不会说本地话就会被看成是”乡下人“,受到歧视。这种狭隘的地方观念严重阻碍了语文规范化的推广。

2.基础问题

语言文字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密切相关,与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养紧密联系,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观念转变,认识到位需要有前提、基础。

一是经济基础。经济是上层建筑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语文规范化只是一句空话。可以想像,对于一个经济落后,交通闭塞,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方,语言文字的??范化对他们来说又有什么作用?

二是文化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直来受教育者是少数人,解放初期,全国有80%以上的人是文盲半文盲,半个世纪来,国家作了很大努力,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也不能乐观,根据上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目前仍有1亿多的文盲半文盲,有的地区文盲半文盲高达四分之一。如此低的文化素质,他们即使有推行语文规范化的愿望,也无此能力。因此,发展经济,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对于语文规范化来说显得非常重要。而要夯实这两个基础,需要时间,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语文规范化现代化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当前还有一个宣传的问题。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这部法律,了解它的重要性。这部法律颁布已近两年,可知道的人不多,最近我对我校中文系二年级的学生作了一次调查,结果是:在被调查的三个班级150余人中,居然没有一位知道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宣传力度不够,也说明我们重视不够。

四、规范与艺术

这里所说的“艺术”特指书法艺术。语言文字规范化与书法艺术一直是一对矛盾,如何处理,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曾针对书法要不要写简化

字的争论就指出:“书法是一种艺术,当然可以不受汉字简化的限制。简字本来主要是用在印刷上的,我们不可能强制大家必须按照《汉字简化方案》写字。因此汉字简化不会对我国的书法艺术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应当欢迎书法家按照简化汉字书写,以提高简字的艺术水平。‘,④这一论述是比?原则、带有柔性的。总理的这段话,前边部分说的是书法是艺术,不受简化汉字的限制;后边说的是提倡书法家写简化字,以提高简化字的艺术水

平。此后,的确也有一些书法家在用简化字创作,同样收到很好的效果。

到了80年代,随着国家各项事业步人正常轨道,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对外交往中,语言污染日趋严重,大街小巷不规范的字比比皆是,严重影响到交际。而要规范,就碰到与书法艺术关系处理的问题。为此,国家主席******专门作了三条指示: 一、继续贯彻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汉字简化的方向不能改变。各种印刷品、宣传品尤应坚持使用简化字。

二、海峡两岸的汉字,当前可各自维持现状,一些不同的看法,可以留待将来去讨论。

三、书法是一种艺术创作,写繁体字,还是写简化字,应尊重作者的风格和习惯,可以悉听尊便。这至少说明了这样几点:一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现状并不乐观,“社会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意识比较淡薄,语言文字运用中的混乱现象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已经产生了某些不良影响。”⑤二是争论的焦点仍集中在书法艺术上。三条指示中,第一条明确了简化汉字的方向不能动摇,尤其是宣传品要使用简化字。第三条强调书法是一种艺术,写什么字全由作者决定,人们当悉听尊便。这里同样有个关系需要处理:既是宣传品,又是书法艺术,即用书法写成的宣传品,应以什么为标准?为此,大家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示精神,经过讨论,似乎形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那就是:书法是一种艺术,写什么字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风格和习惯,但作为宣传品,首先是交际,其次才是艺术,因此当以规范为前提,尤其是领导的题词,更多的因素是在书法艺术以外。比如在书画展上的书法作品,书法家可以随心所欲,龙飞凤舞,你看不懂,说明你水平不够,文化底蕴不深,如果把这些谁也看不懂的作品拿到大街用作招牌、广告,那就失去了交际的功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则采取了柔性的方法:

第十四条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用规范字。

第十七条规定: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这样处理,有利的因素是减少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但悬而未决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用手书字作的招牌、广告要不要规范?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不是危言耸听,到时大街小巷铺天盖地的手书的繁体字、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甚至错别字将会重演,那时我们又得化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已经做过的事。所以正确处理好规范与书法艺术的关系,将影响到语言文字

规范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事。

五、稳定与发展

稳定与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体。语言文字本身就是这样一个统一体。没有稳定,语言文字就无法实现交际的功能;没有发展,语言文字就只能永远停留在原始

状态,同样无法满足交际的需要。制定的语言文字的法律、政策、法规也是稳定与发展的统一体。没有稳定,人们无法执行;没有发展,这些法律条文也将成为一堆废纸。理解这一辩证关系,对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对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是大有裨益的。现在法律已经颁布,我们要保持法律的严肃性、连续性、有效性,不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更不能强调发展而

对法律产生怀疑或否定。同时也要清楚语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尽管这种变化很缓慢。所以对语言规范化诸多问题要开展学术研究,做到用成熟的成果不断完善法律,以弥补语言文字法规滞后的事实。在科学研究中要倡导“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比如“拼音化”问题,本法没有提及,有人就以此全面否定拼音化,大批提倡拼音化的人,这是极不负责任、极不科学的态度。拼音化是一个重大课题,从普通语言学的角度看,是有理论依据的,当然,语言的发展有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复杂的原因。正如我们不能武断汉字一定会拼音化一样,也不能武断汉字一定就不会拼音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没有提及拼音化,同样也没有规定不准搞拼音化的研究。更何况我们的研究队伍还相当薄弱,专职队伍还没有,致使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均不能令人满意,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规范化标准、政策的制订。因此,营造一个宽松的研究氛围,鼓励不同学派发表不同观点,在语言文字规范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