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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

发布: 2019-04-27 09:43 | 作者: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 查看: 102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Society on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是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干实事、出成果,推动语文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政部、教育部直属机关党委和教育部社团办的要求,建立了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党支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把学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在全面深入地对语言文字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研究成果的实验、交流的基础上,着重语言文字的应用,特别强调和计算机界、电子技术界等方面的结合、协调,以求尽快获得社会效益。

第二章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力量,特别注意发现和培养青年,进行有关语文现代化各项课题的研究、实验、讨论,并且做好有关科研成果的出版、应用和推广工作;

3.密切联系各有关方面,努力促进国内外语文现代化工作者和热心人士的联络与交流,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介绍有关先进经验。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且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事业并有相当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凡有志于中国语文现代化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合法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批准备案,终止其会员资格;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本会其他机构经讨论对不再适宜作为本会会员者,可以用适当方式宣布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有关建议并且监督本会工作,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分担本会各项任务,尽可能为本会做出贡献;按期缴纳会费;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个人会员代表每30人产生1名,由会员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由所在团体推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任务是: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2.讨论通过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3.选举理事;

4.就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5.讨论做出重大决议,例如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会内的工作制度、规定等。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2.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章程;

4.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讨论做出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当事先请假并且对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出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和下属组织进行工作;

4.审议会员科研成果;

5.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人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负责实施会长、副会长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下属机构的领导。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正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进行各方面的联络工作。

本会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法人代表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顾问可同时兼任各课题组或下属机构的顾问。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机构,负责诸如组织、宣传、科研、编辑出版、科技开发、培训、财务等工作。下属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兴办知识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所得的收入。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活动,包括会务、科研、出版、组织建设、宣传普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1.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2.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根据各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

199410月,北京,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210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51218日修订版,2019419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