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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20周年,专题研讨语言文字如何规范应用

发布: 2021-06-02 12:46 | 作者: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柴如瑾、通讯员李芷若 | 查看: 115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明文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但是,中英文混用、字母词滥用等语言文字应用中的不规范现象在日常语言生活中频频出现,在一些网络平台甚至正式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节目中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有悖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2021529日,为迎接建党100周年,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20周年,讨论如何加强国家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和个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更好地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会议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语言文字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1952年起,我国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使更多的人识字、学习文化,能够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到1950年代末,全国已有三千多万人脱盲,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面貌得到很大改变,也为建国初期大规模开展经济社会建设准备了人才。

在这期间,汉字的简化是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于19561月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创造性地设计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1958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之后,《汉语拼音方案》成为拼写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的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

1982年,“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普通话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国家的名义、国家的力量在全国各民族中推广。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颁布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20年来,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信息化、网络化的语言使用环境,亟须结合当前语言生活的特点进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五种社会现象,包括方言盛行,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企业取洋字号、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混乱,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滥用外文等,目前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更加严重。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法律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实施20年以上且未做修改的少数法律之一,也是少数没有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一章的法律之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当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保障其实施,促使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个人自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化为行动。

与会法律专家提出了完善和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建议。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张水葆呼吁,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通用语言文字,应当加以着重保护,强化在社会应用层面的规范和统一。他建议消除社会上出现的英语乱用、滥用的现象。这种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混杂英文的现象严重冲击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应用中形成的规范体系。

今年是吕叔湘、朱德熙先生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发布70周年,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原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回忆了《语法修辞讲话》的诞生始末,指出其中列举的生造缩略语、关联词语使用不当、词语不搭配等问题今天依然存在,需要我们持续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推广力度,普及语言文字规范知识。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原普通话推广处处长袁钟瑞认为,针对滥用外文的现象,不能放松对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规范汉字的权威和声誉,坚持汉字简化的正确方向。

北京一零一中学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语文特级教师程翔结合教学体会,建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入中学语文教材,作为语文学习的重要内容,以提升中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柴如瑾、通讯员李芷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