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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第五章——第九章)

发布: 2024-06-11 20:07 | 作者: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 查看: 333次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第五——第九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513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